问题 | 仓单持有人如何提取仓储物 |
释义 | 一、仓单持有人如何提取仓储物 根据《合同法》第392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3、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5、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四条【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逾期提取仓储物】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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