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如下(以名称变更为例):
 1、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2、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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