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建筑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2、建筑投影(含阳台、飘窗等)不得超出用地红线;3、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投影面积的4倍;4、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大于4层,总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5米。 法律依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农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在总建筑面积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筑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23米。 (三)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米(需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对采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推荐设计方案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对不采用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须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 (四)建筑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高度。 (五)应按要求预留消防通道和建筑间距。 (六)临街农房应退让道路红线。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其建筑结构及施工范围不得超出相邻道路(含绿化带)红线。 (七)对限建区范围内的农房建设标准实行从严管控,原则上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2倍,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其他建设标准按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