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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期化妆品处罚条款
释义
    过期化妆品处罚条款是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制定的法律规定,为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应当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罚款的处罚。
    购买到过期化妆品时,可以拿上购物凭据向经营者进行赔偿。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留有购买时的小票。
    化妆品标签上标示的“限制使用日期”可以理解为“保质期”,即产品在此期限内使用,其质量是可以保障的。由于化妆品中普遍含有油脂、蛋白质、维生素等物质,存放过久可能会出现蛋白质变性、油脂酸败等情况,对人身健康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即失去了产品本身应当具备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也失去了其原本应当具备的价值效用,可以认定为失效、变质的产品。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应当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罚款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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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