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过一次毒,罚款设拘留驾驶证还可以正常使用吗? |
释义 | 吸毒被处理过,驾照不能用了,驾驶员在吸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驾驶证通常都会被注销。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而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一、吸毒的人有的症状: 1、急性中毒,吸食过量者,可表现出兴奋、话多、自我评价高的类似躁狂的症状,有判断理解力下降,容易出现冲动、伤人、自伤等行为,伴情绪不稳定,如焦虑、紧张、惊恐、烦躁等,严重者可出现意志障碍,如定向力障碍、错觉、幻觉、行为紊乱等谵妄症状,甚至可出现昏迷或者死亡。 2、精神病性症状,与精神分裂症表现类似,如幻觉、妄想等,幻觉以鲜明、生动的视幻觉和听幻觉为主,妄想以被害妄想为主。 3、认知功能下降,表现为学习困难、执行能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等。 二、吸毒的危害有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如下: 1.身体危害:吸大量的毒品会使身体调节功能丧失以及免疫力变得低下,从而容易发生嗜睡、感觉迟钝、定向障碍等。 2.精神危害:吸毒一般会使中枢神经系统一直处于麻痹状态,从而使患者出现幻觉、思维障碍等。 3.感染危害:吸毒患者在使用不干净器具时,会使病菌进入体内。从而容易发生艾滋病、败血病、乙肝等疾病。 4.呼吸道危害:吸毒过程中会对患者呼吸道造成严重的刺激,从而形成肺炎、肺气肿、肺癌等。 5.家庭危害:吸毒一般需要花费比较多的费用,从而造成家庭经济损失。 6.皮肤危害:吸毒时会使大量毒品堆积在身体内无法排出,通常会使皮肤出现脓肿、感染、色素沉着、疤痕硬结等。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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