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的损失风险责任的,按照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 1.抵押物所属人对抵押物的损失负责; 2.抵押物所属人已经将抵押物处分或者抵押物已经被查封、扣押或者其他人享有优先权的,由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损失负责; 3.除前两款规定外的,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所属人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损失负责。 因此,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物的损失风险进行了约定,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未作约定,则抵押权人应对抵押物的损失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