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如下: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包括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 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原因包括哪些 《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原因如下: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