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不过,目前中国沪深两市还没有出现公司摘牌的先例。 在中国《公司法》第 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中的要求,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要想上市,那必须要先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而在上市的过程中,出现了上述几种情形之一的,就会暂停上市,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终止上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一百五十七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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