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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称侵犯肖像权潘A起诉两公司
释义
    著名艺人潘A因福建一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一家鞋业有限公司与自己没有签订代言合同,却使用自己的照片做宣传,认为该两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据悉,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本案原告为著名艺人潘A,其内地经纪人某音乐娱乐制作有限公司代为处理潘A在全国范围内的一切演艺事务和人身权利的维护。原告及其经纪人曾与第一被告体育公司签订过关于潘A作为被告形象代言人的《合约书》,约定代言期限为2004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止。代言期间,被告可以依法使用原告照片、姓名,并可对外宣传其为代言人,经过两年的合同履行,被告及其产品由于原告的代言包装,声誉得到大幅度提高。
    据原告介绍,合同到期后,由于潘A的知名度提高很快,代言费用已经提高。各方对续签代言人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没有续签代言合同,原被告之间的代言合同已经终止。但是被告不但没有停止使用原告潘A的宣传形象,反而在所有的宣传媒介中继续宣传原告为被告的产品形象代言人,并且在2007年的宣传资料上和产品推介会上大量张贴原告形象照片,并大力宣传潘A为其形象代言人的虚假信息,使得艺人潘A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影响,潘A也因此无法代言其他同种类的产品,经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原告经纪人曾经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其必须马上停止侵害。但被告仍然推脱责任,一意孤行,使得侵权事实持续至今。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一、起诉保险公司诉状格式
    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救援费1650元、施救费2000元、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叁万叁仟叁佰伍拾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交强险保费4283.62元,商业险保险费18878.38元,合计交纳保费23162元。
    年月日,原告司机***驾驶原告所有的牌照为****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1650元汽车救援费、2000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年月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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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6: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