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想收回孩子的监护权,以先协商。如果谈判失败,可以起诉改变孩子的监护权,但法院是否支持则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监护权的确定需要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父母双方的养育能力,养育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方因其他原因经历了绝育或者丧失生育功能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但法院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决定应当给予哪一方的监护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