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户口迁移申请书 本人,岁,户籍所在地为辖区路号,身份证编码:;配偶(姓名),户籍所在地:辖区路号,身份证编码:;夫妻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利于婚后工作和生活的和谐,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13条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将本人的户口迁入到配偶的户口所在地落户,望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后,给予出具户口迁户证明为谢! 申请人(签名并捺手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