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为本文中所探讨的案例①和②的案情概述[1]: 因此可以说,从维权的门槛来说,外观设计的维权门槛更高。 解决方法 总结 综上,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因采用著作权法评价工业产权而引发的问题,我们应该朝着以下方向努力: ① 进一步明确专利权与著作权的界限,可以允许对同一设计同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双重保护,但必须进行相应的登记,否则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外观设计产品仅享有外观设计权; ②采取“外观设计的归外观设计,著作权的归著作权”原则,即使同一设计分别拥有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也有分别对待这两种权利的适用范围、保护期限,防止权利人过长的保护期限导致长期垄断,阻碍技术创新; ③建议立法机构适当考虑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同时,相应地,专利局进一步严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审查过程,维护外观设计制度的权威性,提振权利人对外观设计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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