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征兵体检初检检查项目: 1、外科:身高、体重、体型、外貌、四肢等; 2、内科:血压、心率、泌尿、血液、内分泌,以及慢性疾病等; 3、耳鼻咽喉科:嗅觉、听力、耳廓、鼻息等; 4、眼科:视力、色觉、眼球等; 5、口腔科:牙齿为主; 6、妇科:仅限于女性,主要是常规性项目,如生殖器发育情况等。 当兵的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个人自传; 2、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人事档案的存放地; 3、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4、提供本人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5、父母亲、配偶、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所在单位、村、社区、街道出具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及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审材料;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8张; 7、未婚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