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抚慰金的算定 |
释义 | 离婚抚慰金的算定 日本判例与学说均认为,在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算定时,由于其具有不能用金钱评价的性质,因此,在算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该对一切因素进行斟酌。同时,一般认为,法院“应该斟酌各种情况,以自由心证之原则来量定”,并且,没有必要显示该数额的算定依据。但是,由于因法官的个人差别以及见解的不同而产生抚慰金数额的算定也不同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日本学者认为有必要制定离婚抚慰金赔偿数额的算定基准。但是,由于离婚案件是以复杂的人际关系为对象,影响离婚抚慰金的因素是复杂而多元的,并且,各要素的影响方法又因人而异,因此,在一贯重视离婚的个案处理的日本,司法实践并没有采用制定统一的离婚抚慰金赔偿数额的算定基准的方法。 一般来说,在日本,对离婚产生的纠纷,除私人自行解决的之外,其解决方法是首先申请家庭法院进行调解,其次,在家庭法院不能解决时,便移送至地方法院进行裁判处理。因此,日本关于离婚抚慰金赔偿数额的算定时所斟酌的要素,是包含在家庭法院的调解以及地方法院的判决过程中的。概括起来,一般包括以下诸方面的要素。 1.离婚的责任 在被告一方具有过错时,离婚抚慰金数额应该增大;在原告也有过错时,则一般对该责任也进行斟酌。 2.过错形态 判例对离婚时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形态也必须进行斟酌。例如,因加害者的故意侵权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受害配偶一方所产生的精神痛苦则较之于因过失侵权而产生的精神痛苦探,因此,加害者有故意侵权行为时,抚慰金数额较过失情形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判例一般是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重要的要素来考虑的。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长的,抚慰金赔偿数额则较多。 4.再婚的可能性 判例认为,离婚妻子因结婚时间长、年岁增大而没有再婚可能性的,应该多赔。 5.子女的抚养 子女的养育费虽然与抚慰金是不同的,但是,如果离婚时没有请求子女养育费的,则可以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另外,在对子女抚养的指定是违反自己意志的情况下,也会增大该离婚的精神痛苦,因此,多数判例对此因素也进行了斟酌。 6.当事人的社会地位 一般地,在当事人接受过良好教育,并且社会地位较高的情况下,判例是将该因素作为增加抚慰金数额的理由加以斟酌的。 7.被告的资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是被看成社会的、经济的共同体。但是,由于离婚而使原告在该共同体中的地位归于消灭,使其作为配偶的社会地位的价值也大大降低,给原告必定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判例是将被告方的资产作为抚慰金数额增减的因素来考虑的。 8.原告的资产 一般地,认为富人因离婚而失去的社会地位、经济损失巨大,由此而产生的痛苦也较大。在用金钱来评价痛苦时,一般地,富人因所受离婚痛苦较一般人深,故也应得到多额的抚慰金。因此,日本判例认为,离婚原告拥有资产的,应作为增加抚慰金数额的理由。 9.原告是妻子或是丈夫的情况 一般地,妻子因离婚而感受到的精神痛苦比丈夫要深。虽然在离婚后妻子具有生活能力及再婚可能性,但是,与丈夫相比,妻子一方仍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判例一般将妻子作为原告的情形作为增加抚慰金数额的理由。 律师推荐:倪泽仁 北京 倪泽仁律师 13801109012 1993年调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执教,培训全国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和在职高级检察官,并先后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部主任、教务处处长。2001年至2003年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批捕、起诉的副检察长。 倪泽仁律师1981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兼职从业20余年来主要办理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足迹踏遍21个省、市、自治区。由于其具有培训全国高级检察官的工作背景和从事刑事法律教学的专业履历以及在律师业界刑事辩护的区域影响,刑事案件办理数量始终占据业务之首,被媒体誉为“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