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荣誉权的表现形式 |
释义 |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非法剥夺他人荣誉、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低毁他人荣誉和侵害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都构成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134条规定,侵害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等。 法律分析 一.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这是最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它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机构作出就宣布撤销或剥夺权利人的荣誉。如某厂职工高某多次获省劳动模范称号,并给予两次晋升工资的奖励。后来,因揭发厂长有经济问题,遭到厂长的报复。该厂长宣布取消高某省劳模称号,取消其奖励的工资。在这一案件中,高某获得的荣誉是经省政府批准的,该厂长根本无权宣布撤销此荣誉,故属非法剥夺荣誉,构成了对高某荣誉的侵害。 二.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这是指对他人获得的荣誉,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进行冒领、强占或偷窃。如某县决定对见义勇为的农民刘*民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参加颁奖仪式的通知寄出后,邮递员误将信送到了与刘*民同村的刘*明手中。刘*明乘机冒充刘*民领取了荣誉称号和奖金。在本案中,刘*明就侵犯了刘*民的荣誉权。 三.低毁他人获得的荣誉。 这是指有的人因各种原因,如对他人获得荣誉心怀忌炉等而低毁荣誉权人,引起他人对荣誉权人荣誉的获得的怀疑,因而构成对他人荣誉的侵害的。 四.侵害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 这是指对荣誉所附随的物质利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它包括拒发或扣发奖金、毁坏奖杯、奖章、奖状等行为。如某单位根据规定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各奖励两万元。后因有人反映奖金数额过高,单位领导便擅自决定,对获奖人员只发给1万元奖金,剩下的1万元捐给工会,用作工会活动经费。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扣发应得物质利益的行为,构成了对荣誉权的侵害。 对前述各种侵害荣誉权行为,根据《民法典》134条的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结语 侵害他人荣誉权是一种严重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追究。根据《民法典》134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剥夺他人荣誉、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低毁他人荣誉和侵害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等行为,侵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我们应当坚决维护每个人的荣誉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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