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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伯热水洗脚烫成10级伤残养老院被判赔付
释义
    入住养老院的朱老伯,在护理人员在为其洗脚时烫伤双足,因赔偿事宜交涉未果而诉到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养老院给付朱老伯残疾赔偿金6.402万元、营养费4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2000元。
    2005年9月3日,朱老伯与养老院签订入院协议书,约定朱老伯入院住养相关事项。之后,朱老伯入住养老院。同月11日,养老院护理人员在为朱老伯洗脚时,朱老伯的双足被烫伤,经医院治疗后于同年11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双足热液烫伤7%三度,养老院支付了医疗费用。2008年8月,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养老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同年9月经法院调解,相关入院协议解除,朱老伯迁出养老院并支付相关费用7420元;朱老伯在养老院被烫伤一事,双方决定另案解决等。后因赔偿事宜交涉未果,朱老伯起诉法院。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朱老伯因故致双足烫伤,其损伤构成10级伤残。
    在法庭上,朱老伯诉称,自己入住养老院后,由于养老院护理人员的疏忽大意,致自己双足烫伤,养老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受伤后所发生的医疗费已虽由养老院支付,但要求其支付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只能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养老院辩称,烫伤是朱老伯自己造成的,故养老院不应该承担责任。同时认为,朱老伯的伤残等级与损伤前其已双下肢瘫痪、腿脚功能不全有关。且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故请求驳回朱老伯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养老院的护理人员在养老院由于护理不当致朱老伯双足损伤,养老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主张朱老伯提出要求其赔偿已过诉讼时效,因双方在前案调解书约定,对于本案另案解决,证明朱老伯在前次诉讼中已提出赔偿,故养老院之抗辩理由不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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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22: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