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修建人工漂流是需要审批的。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不完善的景点是禁止开办漂流项目。凡河道未经安全认证就冒险开业、罔顾气象条件也要开放的景区一律停止经营。凡设立水利旅游项目,须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合格后方能立项实施。 漂流景区开放前,应对本区域和上游的气象条件,要有充足的准备,充分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是要成立专职的水情观察员队伍和水上救护队伍,开展长期性的巡查、测量、救援等工作,并加强相关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