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符合规定的普票可以抵扣,如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