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额;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税额; 5.解缴税款完税凭证的税额; 6.道路、桥、闸通行费的税额; 7.旅客运输凭证的税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