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现阶段表演者不享有出租权,表演者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仅限于表演本身,没有延伸到录制品。但是,在我国参与缔结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肯定了表演者是具有出租权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