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证上的权利类型有: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等。 不动产证权利性质有二种。一种是出让土地,另一种是划拔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房屋所有权,不会对权利产生影响不动产登记证明只是房产证、国土证等不动产统一后的新证明,对权利人没实质影响。 不动产登记证明可以为入学、就医、出国等作为证明和担保。不动产权证书是原先的土地证与房产证合二为一,权利类型一栏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从目前的具体分析来看,不动产权的管理需要登记来实施,而在不同的现实条件和法律依据支持下,不动产权的登记存在着权利类型的差别,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其他特殊的登记类型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