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 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以及经国家批准列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在办理技术改造设备进口报关时,须向入境地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进口货物》一式三份; (2)发票、装箱单及货运单据; (3)涉及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须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 (4)由主管海关签章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 此表由申请单位填报,经主管海关签章后,即作为代替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5)如属于列入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的,须提交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 二、海关查验放行 海关对列入技术改造项目并申请报关的企业提交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核对货物。如符合入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 ()《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由海关统一规定格式,申请单位应将所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数量、合同金额、合同号等各项栏目填写清楚,内容应与《证明书》和进口订货合同一致。对品种繁多、申请表内无法填列的,可以附清单,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经海关核发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内列明的货物,如分批分口岸进口时,则在每次进口时,由进口地海关在申请表上批注已进口的情况(包括名称、数量、金额、查验日期、报关单编号等),在加盖海关印章后,发还给申请人或其人,凭以办理下批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待货物最后一次进口时,须将申请表交回海关注销。 (3)减免税进口的技术改造设备,申请单位因故需要转让或出售,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报,由海关核准并按章补交进口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