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基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职能一般在哪里 1、在基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职能一般在卫生健康局,中医诊所备案后,是由卫健局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还是由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核查,目前没有相关规定。 2、在基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职能一般在卫生健康局,中医诊所备案后,是由卫健局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还是由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核查,目前没有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医药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