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
释义 |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镇,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注意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扩大保障面的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省财政将根据各地1999年6月份的实有保障对象人数及实际保障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一、遗属补助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是: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由民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公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二、征地补偿费会计核算纳入什么项目 征地补偿费会计核算纳入:营业外支出--补偿费支出,如果是支出,则按照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进行处理,一般而言,土地补偿款应计入支持成本,树和青苗补偿款计入管理费用。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成本科目不同。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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