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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适用范围及条文解析
释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劳动争议,以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争议。不具备主体资格、与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超过时效等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将不受理劳动争议。
    法律分析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以下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其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哪些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受理
    仲裁委不受理的劳动争议如下:
    1、不具有主体资格;
    2、与申请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结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赔偿金等争议;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劳动关系确认争议等。仲裁委不受理不具主体资格、无直接利害关系、非当事人、非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超时效、不符要求等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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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3: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