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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金给了对方钱没打收条怎么办?
释义
    报案、咨询律师、准备起诉,举证要求对方提供资金交付凭证,否则法院不支持其主张。根据刑法第266条和第192条,诈骗公私财物、非法集资均可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也可处罚。
    法律分析
    1.首先建议去公安局报案,借款人属于诈骗行为。并找好律师咨询且准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尽量找证据举证,要求对方出示资金交付凭证,对方拿不出交付凭证,就不能证明款项已经实际转移到手中。这样,法院也不会支持他的主张。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法律上视为已经收到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如何确保现金交易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确保现金交易的合法性与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方法和建议,以确保您的现金交易合法且安全。
    首先,确保在进行现金交易时,双方都明确交易的目的和金额,并尽量在交易前达成书面协议或签署收据。这将有助于记录交易细节,提供法律保护。
    其次,尽量避免进行大额现金交易,特别是在陌生或不可信任的环境中。如果必须进行大额交易,建议选择在安全的公共场所进行,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证人的陪同。
    第三,确保现金的真实性和防止伪钞。学习如何辨别真假钞票,并使用专业的验钞设备进行验证。如果怀疑现金的真实性,应立即联系当地的执法机关。
    此外,如果可能的话,可以考虑使用其他安全的支付方式,如电子转账或支票。这些方式可以提供更好的交易记录和追踪能力。
    最后,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也是至关重要的。在进行现金交易时,确保周围环境安全,并尽量避免向陌生人透露个人敏感信息。
    总之,确保现金交易的合法性与安全性需要谨慎和周密的准备。遵循上述建议,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结语
    建议您首先前往公安局报案,因为借款人的行为属于诈骗。同时,建议您咨询律师并准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举证时,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资金交付凭证,如果对方无法提供凭证,就无法证明款项已经实际转移。此外,您可以收集录音、录像等证据资料。如果无法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律上视为已经收到钱款。确保现金交易的合法性与安全性非常重要,您可以遵循一些方法和建议,如明确交易目的和金额、避免大额现金交易、确保现金真实性、考虑使用其他支付方式等。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也是至关重要的。总之,谨慎准备并遵循上述建议,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确保现金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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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