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收犯具有什么特征? |
释义 |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就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关于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法学界通常认为有三种情况: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一法条采取了吸收原则。 吸收犯是指存在主观故意的多个犯罪行为,其中的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后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中的多个犯罪行为必须是独立存在的,需要触犯不同的罪名,这些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一、吸收犯处断原则的规定是什么 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 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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