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