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在购买房屋时向银行贷款,需要本人亲自来一趟加拿大,很多关于贷款的文件需要本人签字。如果可以一次性付全款购房,则可以通过信任的房屋经纪人购房,相关文件通过网络就可以传递了,产权文件由买卖双方的律师来签定就可以了,不需要本人亲自来到加拿大。如此便捷变通的购房模式也是越来越多的海外买家出现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