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注销的条件: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房产证丢失补办程序: (一)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1、带上户口簿,身份证。 2、填写遗失房地产证的具结书。 3、带上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二)备案查档 1、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发出临时收据。 2、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三)登报声明 房产管理局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会出具证明给房主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房主就持报和临时收据到房管局交给原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没有异议者,就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四)勘丈入册 1、由测绘所勘丈,绘图。 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五)登记审查核准 由房管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六)缮证发证 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房主发领证通知,房主就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