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留置物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3.留置物的担保范围。,(1)主债权,即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的主债权。,(2)主债权的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4.留置物变价权,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5.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是最终体现留置权担保作用的权利。,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基本不可以采取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设立留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有关法定内容,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违法物权法的有关原则,这样的话不仅会导致有关合同无效,甚至还会引起有关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