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准自首又称为是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没有被同类犯罪掌握的一种自首的行为。准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有关规定中细化了认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