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释义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如果申请人购买的是首套房,那么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价格的30%,如果申请人购买的是二手房或者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屋,首付款为房屋价格的40%,如果申请人购买的是第二套房,那么首付款必须不得低于房屋价格的60%。 并注意以下几点: 1、在宁波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在宁波市连续正常缴纳公积金一年以上; 2、申请人必须具有宁波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有效的居留身份证明; 3、如果申请人购买的是首套房,那么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价格的30%,如果申请人购买的是二手房或者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屋,首付款为房屋价格的40%,如果申请人购买的是第二套房,那么首付款必须不得低于房屋价格的60%,且利率必须在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调10%,如果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价格的20%; 4、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果之前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经历,那么申请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将之前的贷款偿还清; 5、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 6、如果申请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购买自住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如果是用于翻修、建造或者大修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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