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免职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去职方式。免职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免职权。撤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由它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家机构主要组成人员。撤职的主体是地方各免职的对象取决于人大常委会享有撤职权。目前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撤职权。免职的对象取决于人大常委会根据有权提请人的要求。撤职的对象是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免职是指公职人员依法被有权任免的机关免职。 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指被免职的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因此用于公职人员正常的工作调动; 该词经常被违反法律法规的公职人员使用。 因为他们当时不适合原先的岗位,事后要么调任,要么重新任命,所以“免职”不是一般认为的“免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