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刑法中的基本原则有: 1、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4、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特点: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 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综上所述,作为一个国家的刑罚制度,并不是几个刑种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宏观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所以要想真正的探寻并解读刑罚目的,必须系统的、全面的考察整个刑罚体系,并研究其各个构成要素的运行机制,而作为一个国家刑罚体系的各个构成要素运行机制的基础是刑罚权。换句话说,国家之所以能够制定、适用、裁量刑罚,是因为它享有刑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