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购公司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收购是指股权收购,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份,进而获取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并购是一种企业发展壮大的快速有效的方式,公司的重组并购非常重要,一些业绩较好的公司,以并购为契机可以快速扩大生产经营活动。 一、企业海外并购的选择: 一般来说,在资产收购、股票收购和兼并这三种方式中,一半以上的海外并购都是以股票收购的方式完成的,资产收购次之,兼并最少。这与这三种并购方式的优缺点以及当前的海外并购形式密切相关。 1、资产收购 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根据自己的需要,从目标公司购入所需的资产。这样,收购方可以确定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债务,避免承担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巨额负债。一方面,资产收购在海外并购中能为企业寻求必要的战略发展资源。 2、股票收购 股票收购相对简单,收购方只需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达到相对控股权即可。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仍然继续存在,目标公司所享有的专利权等难以确定的有利权利得以继续保留。目标公司的负债仍属于目标公司,收够方仅以所持的股票比例为限对目标公司承担债务。股票收购可以使收购方极大地利用目标公司的价值,拓展国外市场。一国企业要进入另一国市场时,往往会遇到的一个严重问题是该国市场格局早已形成,或有一定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很难占据期望的市场份额。但是,采取跨国购并这种形式,收购方可以很方便地获得当地企业的市场地位。由于股票收购在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依然存在,目标公司的品牌、研发力量、研发人员、营销网络、技术专利都可为收购方所用。 3、兼并 兼并是帮助企业在短期内实现规模扩大化的有效方式。通过产品品种、数量的增多来增加企业的绝对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产品的竞争能力,又可以提高企业的相对规模。 由于兼并耗资较多,且承担的风险较大。到目前为止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采用兼并方式的较少。从国际并购实践上看,也是以跨国收购为主,兼并较少。因为跨国收购的目的和最终结果并不是改变公司或法人的数量,而仅仅是改变被购并企业的产权结构和经营管理关系。且兼并对方的企业,或完全收购对方企业的做法,必然引起对方国家和企业的警觉,增加市场排斥力量。 二、并购交易方式选择 不同的企业并购方式在交易标的、债务风险承担、法律程序等方面各有不同,适应于不同并购具体情况。选择现实有和效,能够获得最大效益的交易方式,对成功并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并购交易形式多样,如控股式、吸收式、购买式、承担债务式、公司合并等,法律未作统一规定,但主要的代表形式是: 1、公司合并:通常是两个或者以上的公司结合为一个公司的形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合并后改变了企业主体资格,公司的资产、债务等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2、股权并购:通常是购买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股份或者认缴公司的新增资本,从而参股或者控股某一公司。股权并购是股东之间的交易,并不该变公司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仍有公司本身享有和承担。 公司并购概念 公司并购,指的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 公司并购介绍 公司并购兼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公司并购狭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经济行为。这相当于吸收合并,《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兼并的定义与此相近。 2.公司并购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但是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一定丧失。广义的兼并包括狭义的兼并、收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都采用了广义上兼并的概念。 上市公司并购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公司并购监督体系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 (一)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五)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股权收购相比公司合并有哪些局限 股权收购,指的是收购者以现金、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作为对价,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份,获得对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进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在股权收购中,交易的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交易对象是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方最终取得的是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股权收购,相比公司合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1、股权收购实际实施过程复杂股权收购虽然法定程序简单,但实际运作过程复杂,这主要表现在收购公司要同目标公司为数众多的股东打交道,订立股份出让协议。这种交易的分散性无疑会使收购的运作趋于复杂。2、股权收购不利于被收购公司的全部、有力控制股权收购中,被收购公司在法律上依然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收购公司只是作为其控股股东对其进行控制。而且这种控制既可以是全部股份下的完全控制,也可以是部分股权收购下的部分控制。这种控制程度显然不及公司合并中的控制程度。3、股权收购有时不利于收购当时公司的税收利益股权收购后,被收购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仍是纳税主体,同公司合并相比,其税收利益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