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23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下列罪犯称为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以下情形: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部门,向本级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加强执法衔接,就社区矫正刑事执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定期会商。 第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推进智慧矫正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四川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关信息及工作记录应当及时规范录入一体化平台。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四川省政法系统跨部门办案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业务协同办理,及时传输法律文书,实时查询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脱离监管、被治安管理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刑事执行、办理再犯罪案件、失联查找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突发事件,减小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八条 社区矫正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足额保障,按照社区矫正对象列管数量核定经费,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第九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条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条款 一、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1.增加第(六)项: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2.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并修改为:“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可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考察。” 3.原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二、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 1.第(六)项修改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 2.第(九)项修改为: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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