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至迁入地派出所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投靠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同时提交迁入地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