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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释义
    包括下列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运输合同注意事项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运输合同的责任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2、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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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2: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