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在明朝时期这一酷刑是专门用来惩治贪官的,但是到了清朝也经常被用来逼罪犯招工,就是把犯人固定在长凳上,手脚都捆住,先在犯人脸上放一张桑皮纸,然后往上洒点水,使纸张贴紧面部,因为纸张只要不去刻意戳破是不会烂掉的,被湿纸张贴到脸上后,就会影响犯人的呼吸,不过一张两张湿纸起不到什么作用,既然是一种死刑就会不断地往上加盖湿纸巾,直到犯人被活活闷死,所以这种刑罚才是杀人于无形,不会流一滴血也不会留下任何伤痕,但是其威力却令每一个犯人都害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