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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哈尔滨市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释义
    第二条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
    第三条私营企业职工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私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打骂、虐待和侮辱职工。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城镇私营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
    第六条私营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职工数量,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
    私营企业用工,应当主要在城镇招收,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不得招用在校学生,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七条私营企业用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并备案。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工作时间,休假;
    (六)劳动纪律;
    (七)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私营企业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并备案。
    以上则是关于哈尔滨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解答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三)参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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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2: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