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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