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各部门要相互沟通、紧密配合,合力做好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收回工作。财政部门承担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收回牵头责任,各预算单位承担本单位存量资金清理收回主体责任,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取得实效。 2、财政部门收回存量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全面规范、加强统筹、使用高效的原则。 财政存量资金的收回 1、财政部门每年12月末至下年1月末会同管委会相关部门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认定,对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予以收回。 2、 财政存量资金分类清理认定和收回。 (1)对于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和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清理收回。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中,除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外,中央资金结转2年以上、省级资金结转1年以上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当年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也需全部收回。中央及省级结转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做具体规定的,由管委会财政统一收回统筹使用;其他结转结余资金由本级财政收回。 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中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项基金本级当年收入(不包括上级补助和上年结转收入)的30%,无需继续使用部分或超出30%限额部分要全部作为结余资金收回,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对于预算已分配到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含省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无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以及中央资金结转2年以上、省级资金结转1年以上、本级当年结转的资金,应全部作为结余资金调减收回,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按账户性质划分为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和部门实有账户结转结余,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认定后,将结余资金予以收回。 法律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