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防卫的成立门槛是什么? |
释义 | 特别防卫的主旨是指出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起因、时间、对象和主观等基本条件,并强调特别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此外,文章还指出特别防卫在时间上不能不当,即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特别防卫只有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防卫才成立,而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法律分析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拓展延伸 特别防卫的条件与限制 特别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其成立的条件与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特别防卫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即存在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或危险威胁。其次,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不能超过合理防卫的程度,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或手段。此外,特别防卫还要考虑防卫对象的合法性,即只能对非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不能对合法行为采取过度反应。同时,特别防卫也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不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综上所述,特别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紧急情况、必要性、合法性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结语 特别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采取的必要行为。其成立需要考虑起因、时间、对象和主观等基本条件,同时也必须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特别防卫不能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侵害人,且只有在保护人身安全时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特别防卫不能为了保护其他法益而进行。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和限制确保了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保护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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