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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
释义
    约定必须信守是国际法的最高规范,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一、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既有区分又有联系。从内容上而言,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从属于国际法;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从学科分类而言,国际法属于二级学科,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这一二级学科下的一个分科。
    二、规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优先适用性指的是什么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
    法律的优先适用性包括如下:
    1、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法律优先于行政立法,即强调法律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2、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法律优先原则还应包括司法活动优先于其他活动,以体现社会对法律的遵从和敬畏;
    3、对于一个公民,但参与司法活动和其他活动出现时间冲突时,应当优先参与司法活动,使司法活动得到优先的保障。
    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法律的优先适用原则包括基本法优于部门法;部门法优于地方法;新法优于旧法。
    我国的法律位阶描述如下: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最高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高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围内施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四条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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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