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因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