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商标时近似标准 |
| 释义 |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在当下的商标申请驳回情况中,基本都是因为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因此,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同一种或类似就成为商标是否能够成功注册的关键。但如何看待商标是否近似,不能只根据商标标识构成的要素是否近似为标准,还必须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及相似商标的知名度进行综合分析。 真正影响商标近似性判定的标准,有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条件: 1、以该商标能够引起公众的注意力程度为标准; 2、需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对比,同时对商标主要部分对比(对比需要在两个或多个商标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需要酌情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注册商标所保护的产品和服务范围。 一、个人商标注册提供材料 个人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清晰的商标标识; 3、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 4、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 二、商标的价值和起源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当时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时至今日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世界通行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