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11]3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年度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如无其他新规定,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计算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或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09年度统计数据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数据尚须有关部门核发(另文下发)。在相关数据下发前,“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适用《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表:广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数值(元) 说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经济特区 珠海 汕头 一般地区 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经济特区 珠海 汕头 一般地区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五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经济特区 珠海 汕头 一般地区 六 住宿费(元/天)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