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辞职是不是还要上一个月的班?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辞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并进行工作交接。辞职后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交税,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部分免税,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辞职是不是还要上一个月的班? 是的,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员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后不能立刻离职,而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三十日内依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包括工作交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员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注意,此处所说的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担心领导会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 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金如何交税?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一次性收入,员工的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的工资高于在职员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超出的部分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语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并按照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工作职责。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交税。若补偿金额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同时,员工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按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宣告破产后,员工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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