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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竣工检测单位和检测方案如何确认?
释义
    目前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施工单位随意压价,工程监理为了能够得项目而勉强接受,抑制了工程监理的积极性,不但难以起到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也使监理市场十分混乱,限制了监理事业的发展。 法律咨询:竣工检测单位和检测方案如何确认 律师回答: 竣工检测单位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竣工检测单位须制定竣工检测方案,竣工检测方案经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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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19:05